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了一项重要的法规,即《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宣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一法规的发布标志着党中央和国务院对非银行支付行业的发展和风险防控高度重视。
我国的非银行支付机构近年来快速发展,对于活跃交易和繁荣市场起到了重要作用,为实体经济的发展和民生改善做出了积极贡献。为了进一步规范和监管非银行支付机构及其业务活动,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并更好地发挥其为实体经济服务、满足用户多样化支付结算需求的作用,政府制定了这一专门的行政法规。
《条例》共分为6章60条,重点规定了以下内容。
首先,明确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定义和设立许可。《条例》将非银行支付机构定义为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外,根据用户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公司。同时,规定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明确了设立的条件,并严格控制准入。此外,非银行支付机构应以提供小额、便民支付服务为宗旨,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依法需经批准的其他业务,也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清算业务。
其次,完善了支付业务规则。为了适应支付业务的发展需求,《条例》将支付业务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具体规则。此外,该条例明确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建立健全业务管理等制度,具备符合要求的业务系统、设施和技术,以确保支付业务的连续性、安全性和可溯源性。同时,还明确了支付账户、备付金、支付指令等方面的管理规定,要求支付账户必须以用户实名开立,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备付金,不得伪造、变造支付指令,以防范非银行支付行业的风险。
第三,强调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与用户应签订支付服务协议,并要求协议条款按照公平原则进行拟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应确保用户的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不得将核心业务和技术服务委托给第三方处理。同时,非银行支付机构要妥善保存用户的资料和交易记录,建立有效的尽职调查制度,加强风险管理。还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支付账户的安全,以防范支付账户被用于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洗钱、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最后,明确了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条例》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应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围绕服务实体经济,统筹发展和安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该条例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监管措施以及风险处置措施等,并要求地方人民政府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做好风险处置工作。此外,《条例》还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以保证监管的严肃性和有效性。